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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
2013年第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质检总局对可移式通用灯具、碎纸机2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可移式通用灯具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碎纸机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5个省、直辖市11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标准要求,对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意外复位、湿热处理后的抗电强度、一次电路的电气间隙和最小爬电距离、软线固紧装置和应力消除、稳定性、1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3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冲击试验、跌落试验、操作人员接触区的防护、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7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3年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2. 2013年碎纸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3日 |
相关文件: | 公告1:可移式通用灯具.xls 公告2:碎纸机.xls |